離婚後對方不付扶養費,
可以怎麼處理?
原本約定每月支付孩子的扶養費,對方卻開始遲付、少付,甚至停止付款。 除了保留催討紀錄,也應確認手上的文件及欠款明細, 才能評估接下來應透過協調、法院程序或強制執行處理。
先確認文件,再整理欠款
一般離婚協議書與法院調解筆錄,法律效果並不完全相同。 能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應先確認是否已有合適的「執行名義」。
沒有與孩子同住,就不必付扶養費嗎?
不是。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是否與孩子同住,與是否需要負擔扶養義務,是不同的問題。
扶養費也不是一律由雙方各付一半, 應考量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等因素。 本文所談的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並非前配偶的贍養費。
離婚協議寫了扶養費,就能直接扣對方薪水嗎?
不一定。強制執行須有法律認可的執行依據, 並確認文件內容已具備可執行的給付義務。
只有一般私下協議
離婚協議可作為主張權利的重要資料, 但通常不能僅憑一般私文書直接扣薪。 應評估透過法院調解或裁判等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已有可執行的法院文件
如載有扶養費給付義務的法院調解、和解筆錄, 或具執行力的裁判,可依內容評估聲請強制執行。 是否需要確定證明等附件,須依文件種類確認。
若有公證書,也須檢查是否符合可逕受強制執行的要件, 不能只因文件經過公證,就認為所有約定都可以直接執行。
對方有時付、有時不付,欠款要怎麼整理?
建議逐月列出應付日期、應付金額、實際付款與差額, 並附上銀行明細、收據及相關訊息。 若有現金付款,也應一併核對,避免重複計算。
- 原始約定:每月金額、付款日、起算時間及付款方式。
- 實際付款:每次收到款項的日期、金額及用途。
- 未付差額:逐期計算,區分全部未付與僅付部分。
- 額外支出:學費、醫療費等是否另有分擔約定,應分開整理。
孩子支出增加,不代表可以自行把所有新增費用加到對方欠款中; 仍須確認原有約定、裁判內容及請求依據。
已有執行名義,對方仍不付款怎麼辦?
可依文件內容及到期未付款項,評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針對對方依法可供執行的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處理。 實際可受償金額,仍受財產狀況及法定執行限制影響。
家事事件法另設履行勸告制度。 執行名義成立後,也可依法聲請法院調查履行情形並勸告履行; 履行勸告並不是聲請強制執行前一定要完成的程序。
對方說失業或收入減少,就可以停止付款嗎?
經濟狀況變動可能涉及扶養程度或方法的調整, 但不是一提出失業或收入減少,就當然免除原有義務。 是否符合變更條件,仍須提出資料並依個案判斷。
如雙方對調整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可尋求家事訴訟律師協助, 評估適當的法院程序,不宜單方面認定原約定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