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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簽競業禁止,離職後就不能到同業工作嗎?┃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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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國法律事務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企業法律顧問

公司要求簽競業禁止,
離職後就不能到同業工作嗎?

準備轉職時,才發現勞動契約寫著「離職後不得到同業任職」, 甚至附有高額違約金。這樣的限制是否有效, 須檢查法定要件與實際工作內容,不能只看有沒有簽名。

本文製作之契約檢視示意圖,非實際案件文件。

簽署條款後,仍須檢查法律要件

本文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雇關係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為範圍。 在職期間的義務、保密約定與最低服務年限, 各有不同的判斷方式,不宜混為一談。

一、離職後競業禁止,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求; 違反其中任一項,競業禁止約定即屬無效。 實際是否符合,仍應依個案資料判斷。

01 / 保護利益

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

須有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 不能僅因不希望員工離職或轉職,就限制其後續工作。

02 / 職務內容

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

應檢視實際職位、工作內容與接觸資訊的情形, 不是所有職務都當然適合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

03 / 限制範圍

期間與工作限制須合理

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都須在合理範圍內; 條款不宜籠統限制所有工作或所有企業。

04 / 合理補償

限制就業須有相應補償

雇主須補償勞工不從事競業所受的損失。 工作期間已領取的薪資或其他給付,不屬於此處的合理補償。

二、競業禁止最長可以約定多久?

最長 2 年 仍須符合個案合理性

法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部分依法縮短為二年。 但約定未滿二年,也不代表一定有效; 仍須檢視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以及其他法定要件。

限制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 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也須具體明確。 新舊公司是否有競爭關係、新職務是否落入限制範圍,都需核對。

三、公司補償一半薪水,條款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將每月補償不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列為合理補償的考量事項之一。

同時還須考量補償是否足以維持限制期間的生活, 與限制範圍所造成的損失是否相當等因素。 「平均工資」也不宜直接以底薪代替計算。 合理補償應約定於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四、離職時才要求補簽,可以拒絕嗎?

依勞動部說明,雇主如認為有約定必要, 應與勞工誠信協商,不可強迫簽署。 簽署前可先確認限制內容、補償方式與違約責任, 並保留完整文件。

如果先前已簽過相關約定,也應一併檢視, 不宜只看離職當天的新文件。 對效力有爭議時,可尋求勞資糾紛訴訟律師協助評估。

五、法律諮詢前,勞資雙方可以準備哪些資料?

  • 契約文件:勞動契約、競業禁止約定、保密條款及後續修訂。
  • 工作內容:實際職責、接觸資訊的類型與權限說明。
  • 補償資料:補償金額、付款時間、薪資紀錄及實際給付情形。
  • 轉職情況:新職務內容、工作地區,以及新舊公司的業務關係。

企業如需建立相關制度,也可由企業法律顧問協助檢視適用職務與條款, 避免將同一份限制內容套用於所有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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