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到警局做筆錄,
就是被告了嗎?
需要找陪偵律師嗎?
接到警方通知,不代表已被認定犯罪。 到場前先確認自己的身分、通知事項與應備資料, 才能較清楚地理解程序並說明事實。
一、收到警方通知,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
警方可能因調查需要,通知被害人、告訴人、證人或犯罪嫌疑人到場。 不同身分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不能只因接到電話或通知書, 就認定自己已被告,或認為只是例行說明而忽略準備。
可先確認通知單位、承辦人員、到場時間、地點及受通知身分。 若對通知真偽有疑問,可透過該機關公開的聯絡方式查證; 身分或案由不清楚時,也可先詢問承辦人員。
二、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詢問,有哪些基本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權利告知規定, 依第100條之2,於警方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 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了解犯罪嫌疑與罪名
接受詢問前,應被告知犯罪嫌疑及所涉罪名,才能理解正在釐清的事項。
得保持緘默
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可在了解情況與法律權利後,決定如何回應。
得選任辯護人
可選任律師協助;符合法律扶助相關條件者,也可依法請求法律扶助。
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可指出與案情有關、對自己有利的資料或證明方法,請求調查。
上述說明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為前提;證人等其他身分,須另依相關規定判斷。
三、做筆錄前,先整理哪些資料?
- 通知文件: 保存通知書或聯繫紀錄,核對到場時間及要求攜帶的資料。
- 事件時間順序: 整理何時、何地、與誰接觸及發生何事,區分親自經歷與聽他人轉述的部分。
- 原始證據: 保存完整對話、交易紀錄、契約或相關影像,避免刪改原始資料。
- 不確定的細節: 不記得或不知道的部分應如實說明,不要為了讓敘述完整而猜測補充。
四、筆錄做完,簽名前要看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43條之1, 警詢筆錄應供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並確認記載有無錯誤。 如需增刪或變更,應提出並請求依法記錄。
核對時,除了姓名、日期及金額, 也要注意內容是否把「不確定」寫成「確定」、 將他人轉述記為親眼所見,或遺漏重要的前後情節。 發現出入應立即提出,確認處理情形後再簽名。
五、陪偵律師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可依到場身分、案件複雜程度及自身需求評估。 陪偵律師可協助事前了解程序、整理資料, 並在依法得參與的範圍內,關注詢問程序及協助核對筆錄。
如果收到通知時仍不清楚身分,或擔心陳述涉及自己的刑事責任, 可先將通知內容及相關資料交由刑事訴訟律師評估。 律師的協助是維護程序權益與釐清事實,並不代表保證案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