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國法律事務所|勞資法律
公司突然要求離職,
一定要簽自願離職書嗎?
公司突然通知「明天不用來了」,卻要求先簽自願離職書,勞工不必因為主管催促就立即簽名。離職原因與文件內容,可能影響後續權益及舉證。
一、自願離職與資遣,有什麼不同?
自願離職應出於勞工本人的意思。若實際上是公司決定終止僱用,應檢視是否有合法終止事由,以及是否須辦理預告、給付資遣費等事項,不能只用「自願離職」的文件名稱取代實際情況。
自願離職
由勞工自行提出,須確認是否出於真實意願。
雇主資遣
須有法定事由,並依適用規定處理相關權益。
合意終止
雙方協商終止,應看清補償及權利處理條款。
以上為概念整理,實際法律效果仍須依終止原因、適用法令及協議內容判斷。
二、簽署離職文件前,先確認哪些事項?
應確認離職原因、最後工作日、工資與補償計算,以及是否包含「款項已結清」「放棄其餘請求」等文字。若內容不符事實或尚未理解,可先要求說明並保留文件副本,不宜簽署空白文件或倒填日期。
三、勞資爭議應保存哪些資料?
可整理勞動契約、薪資明細、出勤資料、公司通知及對話紀錄。若認為遭強迫離職,可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或申請調解;已簽文件者,也應儘速依簽署經過評估法律效果,不宜自行認定一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