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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後才發現還要治療,能再請求賠償嗎?┃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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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國法律事務所|車禍訴訟律師・法律諮詢

車禍和解後才發現還要治療,
能再請求賠償嗎?

車禍後以為傷勢不重,便與對方簽下和解書, 後來卻仍需復健,甚至經醫師評估需要進一步治療。 這時能不能再請求費用,關鍵不只在於新增了多少支出, 還包括原本的和解究竟處理了哪些事項。

先看和解範圍,再評估後續請求

「僅處理車損」與「一次解決事故全部損害」的約定, 可能產生不同效果。不能只憑和解金額或文件名稱, 就判斷是否還能求償。

本文製作之文件示意圖,非實際案件或醫療紀錄。

一、簽了和解書,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 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並會使拋棄的權利消滅, 同時取得和解契約所約定的權利。

因此,不能只因事後覺得金額太少,就當然要求重新計算。 應檢查條款文字、談判經過、處理項目, 以及是否保留後續醫療費或其他請求。

二、只和解車損,與全部損害一次和解有何不同?

僅處理特定項目

若雙方明確只就修車費達成和解,並將人身傷害或後續醫療排除, 其他項目是否仍可請求,應依保留範圍及相關法律要件判斷。

約定終結全部爭議

若條款包含事故全部損害,並約定放棄其餘請求, 後續求償可能受到限制,不能只拿新增收據就認為對方必須支付。

即使寫有「全部損害」等文字,遇到和解時尚未發現的傷害, 仍須結合雙方真意、當時掌握的資訊及法律規定判斷; 不宜直接認定一定能追加,或一律不能請求。

三、後來才發現傷勢較重,可以撤銷和解嗎?

民法第738條對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和解設有限制及例外。 後來發現治療較久、費用較高,不代表必然符合撤銷要件。

若主張和解當時對重要爭點有錯誤, 須具體說明當時的認知、和解依據及後來發現的事實, 並提供相關證據。涉及撤銷或其他救濟時,也應儘早確認期間限制。

四、後續治療費用,應保留哪些資料?

  • 和解完整文件 和解書、附件、調解筆錄、付款紀錄及簽署前後的往來訊息。
  • 治療時間紀錄 事故後初診、回診、復健及新增診斷的日期,方便理解傷勢發展。
  • 醫療證明 診斷證明、病歷與醫師對治療必要性的說明,協助釐清與事故的關聯。
  • 支出與損失 醫療收據、看護或交通支出、請假及收入減少證明,依項目分別整理。

有支出不代表一定能全額求償, 仍須考量事故因果關係、必要性、責任比例與原和解範圍。 已收到的賠償或保險給付,也應一併告知律師核對。

五、傷勢尚未明確,簽和解前可以注意什麼?

先向醫師了解目前治療與追蹤安排,再評估是否適合一次結清。 若雙方只打算先處理已確認的損失, 應清楚寫明本次和解項目、未處理事項及保留權利的範圍。

如對方先支付部分款項,也應確認這是暫付款、部分賠償, 還是全部和解金,避免文件文字與實際共識不一致。 已進入法院或調解程序者,亦須注意文件種類及其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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