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國法律事務所|證人出庭 Q&A
收到證人傳票一定要去嗎?
出庭作證、拒絕證言與筆錄注意事項
「我又不是被告,為什麼要去法院?」刑事案件除了當事人,也可能需要目擊者、同事或交易相關人員協助說明。收到證人傳票後,應先了解通知內容與自己的權利義務。
QUESTION 01
只是證人,也一定要到場嗎?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他人的刑事案件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處罰鍰並遭拘提,不能因為自己不是被告就忽略傳票。
如果因疾病或其他正當原因無法出席,應及早聯繫承辦機關,依要求提出證明及請假或改期申請,不能只自行認為理由充分就不到場。
QUESTION 02
怕說了對自己不利,可以拒絕作證嗎?
法律對特定情況設有拒絕證言權。例如陳述可能使自己或法律規定的特定關係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可能得依法拒絕證言;特定親屬關係及業務秘密,也另有規定。
但「不想捲入糾紛」或「與對方是朋友」,不當然構成拒絕證言理由。是否適用應依具體關係及問題內容判斷;有拒絕證言事由,也不宜直接等同於可以忽略到場通知。
QUESTION 03
事情過很久,記不清楚怎麼辦?
應如實說明記憶範圍。確實不知道或不記得的事項,可以清楚表示,不必為了讓答案完整而猜測。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與事後聽別人轉述,應分開說明。
如果需要參考訊息、帳務或工作紀錄,可以事先整理並保留原始資料。不要與其他證人約定說法,也不要為了幫助任何一方補寫不存在的情節。
QUESTION 04
出庭前後,有哪些實際準備?
- 確認傳票記載的日期、地點、案號及應攜帶文件。
- 攜帶身分證件,將相關資料依日期整理。
- 聽不清楚或不理解問題時,先請求說明。
- 簽名前核對筆錄,發現誤記、漏記或語意不同時提出更正。
出庭前的刑事法律諮詢
朗國法律事務所服務台北、中山區、新竹。可攜帶傳票與相關資料,諮詢刑事訴訟律師,釐清程序身分及應注意事項。